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中山市缘鑫纺织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2017)粤2071民初19262号原告上海际华物流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诉被告中山市缘鑫纺织有限公司、冯志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1、判令被告中山市缘鑫纺织有限公司支付欠付货款249177.12元;2、判令被告中山市缘鑫纺织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0600元;3、判令被告中山市缘鑫纺织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6120元;4、判令被告冯志勇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8年02月05日15:00在本院第二十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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