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9245号
曹秋运: 本院受理原告长沙美好愿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诉被告胡卫平、曹秋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原告的物业服务费人民币:4058.88元。物业服务费自2016年3月起每月253.68元;违约金1120元;2016年4月起每日千分之一暂计至2017年6月;以实际执行时所欠服务费及违约金为准)。以上合计:5178.88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8年2月2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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