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8297号
苏平娇: 本院受理原告吴韶清诉被告苏平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6年1月1日起计至清偿日止,暂计至起诉日即2017年9月27日约2万元),以上合计22万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8年2月2日9:00在本院第二十二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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