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7705号
刘婷: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远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02月暂计至2017年06月期间共计17个月的物业服务费暂计人民币5162.56元及违约金暂计人民币991.21元(物业服务费按每月303.68元计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违约金按实际欠款总额自2016年03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2、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03月暂计至2017年06月期间共计16个月的车位物业服务费暂计人民币640元及违约金暂计人民币115.2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01月暂计至2017年04月期间共计16个月的水费436.08元;以上合计:7345.05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8年2月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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