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7407号
谭小波: 本院受理原告罗泳仪诉被告谭小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96631.60元(详见《赔偿项目明细表》); 2、判令被告二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其中,被告二应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优先赔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8年2月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