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方绍宁: 本院受理(2017)粤2071民初16436号原告朱金权诉被告罗建民、罗培林、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方绍宁、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请求法院判令即一、由以上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20990元(其中医疗费9500元、误工费5920元、陪护费1670元(按130元/天计算9天加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按100/天计算9天)、后续治疗费2000元、营养费500元、交通费500元,总的诉讼请求为20990元) 二、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8年2月2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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