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1583号
中山市时尚京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袁丽梅诉被告中山市时尚京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一、责令二被告将中山市西区富华道383号柏景台2层263卡商铺房地产权过户至原告名下,为原告办理不动产权证;商铺总价值¥331543元; 二、责令二被告自2013年1月9日起至案涉房地产过户办结日止按每日330.15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截止起诉日止,计53个月零13天,计金额529230元,商铺总价:331543+52923=860773元; 三、由二被告负担全部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8年2月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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