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

(2017)粤2071民初11583号-中山市时尚京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作者: 发布日期:2017-11-20 【收藏本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1583号


中山市时尚京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袁丽梅诉被告中山市时尚京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一、责令二被告将中山市西区富华道383号柏景台2层263卡商铺房地产权过户至原告名下,为原告办理不动产权证;商铺总价值¥331543元;
  二、责令二被告自2013年1月9日起至案涉房地产过户办结日止按每日330.15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截止起诉日止,计53个月零13天,计金额529230元,商铺总价:331543+52923=860773元;
  三、由二被告负担全部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8年2月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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