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4977号
中山市时尚京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袁丽梅诉被告中山市时尚京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令两被告按合同交付中山市西区富华道228号柏景台2层191号商铺,并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总购买价135260元; 二、判令被告一黄灿向原告支付逾期办理过户手续的违约金(被告从合同约定办证期届满后之次日起至实际办证之日止,每日按已付房款1%的标准计违约金)暂计为78000元; 三、被告二中山市时尚京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一黄灿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8年2月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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