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9579号
刘再系: 原告中山市石岐区小华建材行诉被告刘再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水泥款396951元及利息(以396951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396951元之日止)。暂计算5000元;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责。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8年2月6日9:00在本院第二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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