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71民初19222号
文世云: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哈特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文世云、第三人广东旭日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一、解除被告与原告签订的《中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HTN2015014340),注销中山市神湾镇天熹路8号天熹阳光花园(1期)26幢3单元的销售备案登记; 二、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10%即11830.21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8年1月30日上午9时在本院坦洲人民法庭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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