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8741号 山西金博雅油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中山市港雄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金博雅油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贷款¥45633.48元,并2017年2月18日起以拖欠货款总额为基数每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计付逾期支付利息,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合计:¥45633.48元。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8年2月2日9:00在本院第二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