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8483号
中山市领进电子有限公司: 原告佳源电子(珠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领进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1、判决被告一立即支付所欠原告货款¥42065.00元及至清偿之日的利息损失(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暂计至起诉之日约¥2500.00元),合计¥44565.00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8年2月5日15:00在本院第二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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