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6944号
许烟泉: 原告中山市裕丰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许烟泉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中介服务费30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8年2月6日10:00在本院第二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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