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吴丽远、福建绿欧家居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2017)粤2071民初793号原告中山市恒通搬运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易安居智能家居服务有限公司、严必俊、吴丽远、福建绿欧家居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搬运费75812.52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起诉日起计至全部款项付清日止);2、判令被告二、三、四对被告一所欠货款75812.52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8年02月05日14:45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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