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1民初25086号
李艺: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帝悦房地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一、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条码:1201046145);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应付首期款中的¥33335元所产生的违约金(自逾期应付之起,按0.03%/日的标准,暂计至2016年11月25日为¥129846.5元,实际应计至《中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之日止); 三、判令被告以所购房屋总房款30%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1021.8元; 四、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追偿上述款项所需支付的律师费¥10000元; 五、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8年2月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三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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