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告
(2016)粤2071民初10509号
文世云: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旭日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文世云、中山市哈特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一、被告文世云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28000元整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式:借款定价基准按央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五年以上期限档次;借款利率定价公式按比例浮动定价,借款利率等于定价基准利率乘以系数1。借款利率浮动方式按固定日浮动,利率浮动周期为月;罚息利率、复利均为借款利率上浮50%;逾期利率在约定浮动比率基准上比上期借款利率上调5%,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及罚息、复利也相应按合同约定比例在此基础上上浮,直至贷款本息结清为止。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6年4月20日为48506.5元); 二、被告文世云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2800元; 三、被告中山市哈特贸易有限公司就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四、被告文世云不履行债务,原告有权以被告文世云提供之位于中山市神湾镇天熹路8号天熹阳光花园(1期)26幢3单元(建筑面积162.29㎡)抵押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8年1月30日上午9时在本院坦洲人民法庭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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