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陈国文、陈炳南: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港口镇波记陶瓷经销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7)粤2071民初18216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令两被告连带清偿拖欠货款人民币4300元,及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欠款全部清偿完之日止; 二、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答辩则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本院定于2018年3月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火炬开发区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则视为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将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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