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

17-17807-中山市裕和电气实业有限公司、胡雪峰


作者: 发布日期:2017-11-16 【收藏本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中山市裕和电气实业有限公司、胡雪峰: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博婓特电气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7)粤2071民初17807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货款人民币563611.80元;
  二、判令被告二针对上述部分货款人民币380000元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三、判令二被告立即连带向原告支付利息(从起诉之日2017年9月20日起计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直至二被告付清该货款之日止);
  四、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答辩则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本院定于2018年3月6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火炬开发区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则视为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将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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