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兰燕: 本院受理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凯茵新城分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7)粤2071民初16843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一、请求判令被告按每个月352元的物业管理费标准向原告清偿拖欠的管理费人民币2464元(现暂计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 二、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管理滞纳金人民币295.68按拖欠各月的物业管理费金额为基数,分别自该月的应付时间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每月按1%计,现暂计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上述第1、2项请求金额暂共计为人民币2759.68元; 三、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答辩则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本院定于2018年3月12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火炬开发区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则视为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将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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