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方应江: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火炬开发区全林建材经营部诉你与甘广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7)粤2071民初15270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一、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货款6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欠款6万元为本金,按月息2%自2015年2月1日起计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答辩则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本院定于2018年2月27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火炬开发区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则视为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将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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