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林润泉、郑细如: 本院受理原告李志澄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7)粤2071民初13902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令被告林润泉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0000元及逾期违约利息(按借款本金自2017年2月1日起计至本金实际偿清之日止的); 二、判令被告郑细如对被告林润泉所欠原告的借款本息及违约责任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答辩则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本院定于2018年2月28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火炬开发区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则视为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将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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