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

(2017)粤2071民初19195号公告-高美卿


作者: 发布日期:2017-11-16 【收藏本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高美卿:
  本院受理原告林木清诉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案号:(2017)粤2071民初19195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林宗楠、林群洁共同赔偿中山金得渔村固定资产损失款2234000元及租赁保证金100000元,合共2334000元给林木清。
  2、判令被告高美卿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3、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答辩则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本院定于2018年2月6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火炬开发区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则视为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将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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