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8990号
李明灏: 本院受理原告阮少珍诉被告李明灏、曹旭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决定由饶琨、熊伟、张子锋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由饶琨担任,罗敏担任法官助理,杨平丽担任书记员。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壹拾贰万柒仟贰佰元正,并向原告支付利息,直至偿还借款之日止,截止起诉之日,两项本息合计153120元;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月31日9时00分在本院沙溪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