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8969号
刘雪芳: 本院受理原告刘第祥诉被告林楚彬、刘雪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决定由饶琨、熊伟、张子锋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由饶琨担任,罗敏担任法官助理,杨平丽担任书记员。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及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3月14日起,至偿还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利息为18580元,合计48580元; 2、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月31日9时30分在本院沙溪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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