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李本辉: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李本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7)粤2071民初18612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解除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被告李本辉签订的《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 2.被告李本辉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偿还贷款本金372029.47元及利息22606.12元、罚息1155.52元、复利1276.49元(暂计至2017年8月6日共计397067.60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约定计算至贷款全部清偿之日); 3.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对被告李本辉提供的位于中山市沙溪镇金域世嘉花园8幢2座2902房的抵押物处置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被告中山奥园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在抵押财产不足清偿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债权时对不足清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被告李本辉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23800.00元。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月29日 16时30分在本院沙溪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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