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黄素诗: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7)粤2071民初18609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1、解除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被告黄素诗签订的《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 2、被告黄素诗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偿还贷款本金40577.70元及利息967.58元、罚息40.53元、复利19.21元(暂计至2017年8月16日共计41605.02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约定计算至贷款全部清偿之日); 3、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对被告黄素诗提供的位于中山市西区德顺苑2幢844房的抵押物处置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被告黄素诗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6000.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答辩则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本院定于2018年3月5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火炬开发区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则视为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将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