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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8515号
  
罗志明: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岐海九曲城商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罗志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   1。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10月10日、2015年6月12日签订的《岐海九曲城租赁合同》。   2.判令被告搬离及向原告交还位于中山市石岐区永安坊1号6号楼7-8卡、9-13卡的商铺。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从2017年5月1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的租金364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日以月租金额0.5%从2017年5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10月1日起的商铺占有使用费(占有使用费以各月应付租金数额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交还租赁物之日止)。   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水、电费1313.4元。   6.没收押金共计16400元归原告所有。   7.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8年1月29日15:00在本院第二十一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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