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杜英新、张志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7)粤2071民初18122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解除与被告一、二签订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合同编号(JG4HAA20150211); 2、请求判令被告一、二立即归还贷款本金502951.69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暂计至2017年8月31日止分别为2008.47元、39元;从2017年9月1日起至借款清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付); 3、请求判令被告一、二偿付原告为追索上述贷款本息而支付的律师费29118元; 4、请求判令原告对处置被告一、二提供的抵押房产(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憧憬路88号林语花园二期2区2幢301房)所得款项在上述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5、请求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一、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合计金额532317.16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答辩则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本院定于2018年3月6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火炬开发区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则视为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将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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