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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魏进林: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17)粤2071民初17985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判令被告魏进林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偿还截至2017年8月20日的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39163.23元、利息13871.98元、滞纳金16282.33元,共计69317.54元;以及从2017年8月21日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上述利息、滞纳金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计收;其中滞纳金计至2016年12月31日)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月23日9时00分在本院沙溪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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