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7269号
汤纯: 本院受理原告谭泳嫦诉被告汤纯、黄清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损失款113754.64元(详见赔偿损失明细),其中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汤纯承担连带赔偿; 2、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8年2月1日上午9时45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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