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5986号
罗楠添: 本院受理原告林焕生诉被告丁滏泯、罗楠添、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连带清偿借款人民币2102869元,并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支付借款利息,暂计至2017年8月20日,利息为84119.7元,本息合计2186983.7元,赔偿原告律师费7万元; 2、被告三在管理的财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被告四在被告三不能清偿债务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4、请求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18年2月1日15时00分在本院沙溪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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