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4644号
杨火桂: 本院受理原告蔡雪琴诉被告何永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杨火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赔偿玉手环5600元、误工费800元、交通费200元,以上共计66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8年2月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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