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8240号
付祖壬: 本院受理原告李广发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确山县安顺运输有限公司、付祖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一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向原告支付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款人民币169337.38元; 2、判令被告二对上述赔偿款超出交强险部分的金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8年2月1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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