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

(2017)粤2071民初22011-中山坦洲正能量、张春


作者: 发布日期:2017-11-15 【收藏本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告

(2016)粤2071民初22011号

中山市坦洲镇正能量棋牌室、张春:
  本院受理原告罗精华诉被告中山市坦洲镇正能量棋牌室、张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联系并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判令上述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装饰装修费用99000元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二项暂共计990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11月28日下午15:00在本院坦洲人民法庭审判庭审理本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 来源于: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浏览效果最佳
粤ICP备15020197号-1 地址:中山市东区博爱五路62号
粤公网安备 44200002443317号
党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