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告
(2016)粤2071民初22011号
中山市坦洲镇正能量棋牌室、张春: 本院受理原告罗精华诉被告中山市坦洲镇正能量棋牌室、张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联系并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判令上述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装饰装修费用99000元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二项暂共计990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11月28日下午15:00在本院坦洲人民法庭审判庭审理本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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