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9201号
何华财、何敬文: 本院受理原告王志向诉被告何华财、何敬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决定由熊伟、廖鑑财、张子锋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由熊伟担任,梁永凤担任法官助理,陈奇担任书记员。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所欠借款人民而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人民币10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1%的标准,自起诉之日起计至全部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18年1月31日16时00分在本院沙溪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