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袁永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诉被告袁永辉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17)粤2071民初19031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请求判令被告袁永辉向原告清偿信用卡欠款本金33309.54元、利息15571.12元、滞纳金2273.95元、违约金0元、取现手续费11.5元、账单分期手续费0元、杂费0元,合计51166.11元(暂计算至2017年8月2日,从2017年8月3日起利息、手续费等按合同及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约定标准支付至欠款清偿之日止,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最低1美元或5元人民币。)。以上各项请求暂计至 2017年8月2日为51166.11元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2月5日 15时30分在本院沙溪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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