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中山协同创新资源开发控股有限公司、刘润红: 我院受理(2017)粤2071民初18941号原告张绮年诉被告中山协同创新资源开发控股有限公司、深圳深银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润红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1、解除原告同被告中山协同创新资源开发控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9日所签订的《“中国网络信贷银行·中国”网使用许可合同》;2、判令被告中山协同创新资源开发控股有限公司立即退回原告平台使用费50万元与保证金100万及相应银行利息(以150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从起诉之日计至付清之日);3、判令被告深圳深银联投资管理南限公司及被告刘润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退还责任;4、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8年02月02日10:00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