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谭胜福: 我院受理(2017)粤2071民初18805号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诉被告谭胜福、莫金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租金48000元,滞纳金为2400元,合计为50400 元(此金额为暂定金额,暂时计算至2017年9月,之后的租金按2000元/月计算至被告实际返还车辆之日为止);2、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被告返还车牌号为粤T309A3的车辆: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8年02月02日09:00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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