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8573号
周本立、张金梅: 本院受理原告陈伟文诉被告周本立、张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决定由熊伟、廖鑑财、张子锋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由熊伟担任,梁永凤担任法官助理,陈奇担任书记员。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一、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寂本金人民币3000000元及利息(其中的140万元自2016年11月26日起按年利率7%计算至被告实际偿还本息之日止,暂计算至2017年10月26日,利息为91194.44元;其中的160万元自起诉之日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被告实际偿还本息之日止,暂计算至2017年10月26日,利息为7200元,上述利息暂合计人民币98394.44元); 二、请求贵院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上述请求金额暂计人民币3098394.44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18年1月31日11时00分在本院沙溪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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