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陈晓灵: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诉被告陈晓灵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17)粤2071民初18445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被告陈晓灵向原告清偿信用卡欠款本金79957.85元、利息8869.53元、滞纳金及费用11796.54元,合计100623.92元(暂计至2017年9月13日,从2017年9月1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利息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支付,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支付)。 2、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基础律师费1000元,另按清偿时总欠款金额的7%增加支付律师费】。 以上请求金额暂计至2017年9月13日合计为101623.92元。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2月5日 15时00分在本院沙溪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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