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71民初18412号
龚大勇: 本院受理原告王仕蓉诉被告龚大勇、珠海市百岛能源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联系并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决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已支出治疗费用:65910.31元(包括:住院治疗费:39120.31元,出院后续治疗费: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15年8月9日至2015年10月21日共计73天:73X100=7300元,护理费2015年8月9日至2015年10月21日共计73天:73X130=9490元); 二、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的其他损失:40534.48元(包括:误工费自2015年8月9日至2016年3月21日:225x3000/21.75=31034.48元,交通费自2015年8月9日至起诉之日:3000元,营养费5000元。伤残鉴定费:1500元); 三、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残疾赔偿金:150737.2元; 四、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被抚养人生活费:120009.7元; 五、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后续植皮治疗费:暂计100000元; 六、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8年1月31日上午9:00在本院坦洲人民法庭审判庭审理本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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