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8260号
林洪建: 本院受理原告刘云洪诉被告林洪建、麦绍玲、中山市赛益针棉织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三被告立即向原告连带清偿借款人民币300万元及利息; 2、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8年2月6日9:00在本院第二十一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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