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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7754号
  
胡丹丹:   本院受理原告方宇立诉被告胡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决定由饶琨、熊伟、张子锋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由饶琨担任,罗敏担任法官助理,陈奇担任书记员。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一、请求判决被告清偿2017年5月21日借款41000元,并以41000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7年8月21日起计付利息,至该笔借款实际清偿完日(暂计至起诉日利息为114元);   二、请求判决被告提起清偿2017年2月20日借款50000元,并以50000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起诉日起计付利息,至该笔借款实际清偿完日;(以上二项暂合计人民币91114元);   三、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月31日15时00分在本院沙溪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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