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7468号
蔡敏: 我院受理原告陈锦湘诉被告蔡敏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出资款15.5万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依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种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分红款1.8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依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种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及诉讼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8年2月1日9:00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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