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中山市沙溪镇和发顺制衣厂、杜海涛: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沙溪镇志发制衣配料加工店诉被告中山市沙溪镇和发顺制衣厂、杜海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7)粤2071民初17284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7240.6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清偿日止);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2月5日 16时00分在本院沙溪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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