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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6979号
  
何淘然: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龙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淘然、何清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请判令被告清偿拖欠原告的物业服务费7617.60元及滞纳金1942.49元;梯灯费64.78元;二次供水费283.16元,QC-233产权车位管理费480元;暂计至2017年5月31日止合计9908.03元。2、请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8年1月3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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