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6958号
余仕琼: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龙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余仕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请判令被告清偿拖欠原告的物业服务费4741.02元及滞纳金675.60元;梯灯费54.59元;暂计至2017年4月30日止合计5471.21元。2、请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8年1月3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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