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6678号
孙庆庆: 本院受理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五桂山分公司诉被告孙庆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偿拖欠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1112元(现暂计自2017-01至2017-04期间产生的);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滞纳金人民币:50.04元(按拖欠各月的物业管理费金额为基数,分别自该月的应付款时间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每日1‰计,现均暂计至2017年4月30日止);上述第1、2项请求金额暂共计为人民币1162.04元;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8年1月31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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