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6590号
张兰娟: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星晨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兰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依法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从2015年12月至2017年4月的物业管理服务费¥2693.31元,公摊电费¥81.99元,合计2775.3元,滞纳金以每月欠费为本金,自产生费用的次月1日起按每月百分之一为息率分段计算至实际缴清欠费日为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的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8年1月31日上午11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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