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6536号
吴彩好、黄伟钊: 本院受理原告吴志卫诉被告吴彩好、黄伟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 一、判令俩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借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借期内利息从2015年12月29日至2016年12月28日止,按月息2%计算;逾期利息从2016年12月29日起,按月息2%年利率不超过24%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合计利息暂计至2017年08月23日为8000元。); 二、由俩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的诉讼请求总金额暂计至上述日期为280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将于2018年1月24日11:00于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第十八庭公开开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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